危险驾驶

香港是现代化城市,因为免费教育,早已扫除文盲,但是,令人惊讶的是: 香港法盲情况非常严重,香港人对法律的常识严重缺乏,希望"法律浅谈"可以推广法律常识,让人们更懂法丶更守法。

 

什麽是危险驾驶 ?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7(4)条规定:

 

(a) 某人驾驶汽车的方式,远逊於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及

 

(b) 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该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

 

该人须视为危险驾驶。

 

第37(5)条规定:

 

如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驾驶处於当时状况的有关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则该人亦须视为属第(1)款所指的危险驾驶。

 

第37(6)条规定:

 

就第(4)及(5)款而言,指对任何人造成损伤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坏的危险。

 

以上的文字虽然是中文,但是甚难理解,我们尝试以较通俗方法解释:

 

如果一个司机驾车的水平远低於合格而谨慎的普通司机的水平,而很明显该司机的驾车方法危险,会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损坏财物,那麽,该名司机便是危险驾驶。

 

除了驾驶方式和水平会被控危险驾驶外,如果一个司机驾驶一部明显会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物严重损毁的汽车,该名司机也会被视为危险驾驶。

 

总括来说,如果一个司机的驾驶方式危险,可能造成其他人身体伤害或财物严重损毁的後果,或者其驾驶的车辆存在危险,可能造成其他人身体伤害或财物严重损毁的後果,便犯了危险驾驶的罪行。

 

如何断定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

 

法庭须从该事故的整体情况考虑,包括:

 

(a) 在关键时间有关道路的性质丶状况及使用情况;

 

(b) 在关键时间在有关道路上的实际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预期的在关键时间在该道路上的交通流量; 及

 

(c) 能够预期被告知悉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经证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

 

如何断定交通事故中的汽车状况?

 

法庭在交通事故中断定有关汽车的状况,可考虑附於该汽车的任何东西,或车上及车内所装载的任何东西; 也可考虑那些东西如何附在该汽车上,或该汽车如何装载那些东西。

 

注意事项:

 

  1. 判决被告人危险驾驶罪名成立的门槛是很高的。

 

  1. 危险驾驶罪名是否成立,不是取决於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而是取决於有关司机的驾驶方式,或肇事汽车的状况。

 

  1. 香港运输署列举了一些危险驾驶的例子:

 

  • 在沿路有多个以灯号控制的路口/有多个急弯/有车辆会从其他路口驶入的情况下,司机严重超速驾驶;

 

  • 在有急弯的地方,司机越过双白线「扒头」;

 

  • 当对面行车线的车辆从近距离驶来时,越过双白线「扒头」;

 

  • 其他车辆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横过马路时冲红灯; 及

 

  • 其他车辆已停下,而来自其他方向的汽车正驶过道路交汇处时冲红灯; 及

 

  • 驶过道路交汇处时冲红灯。

 

危险驾驶的刑罚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1. 《道路交通条例》第36A(1)条规定: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即属犯罪-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7年;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1. 取消被告人驾驶资格,初犯者至少2年,再犯者至少5年。 如有特别理由,法庭可以减免停牌时间。

 

  1. 如果被告人参加驾驶改进课程,可以减短停牌时间。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

  1. 《道路交通条例》第36(1)条规定: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死亡,即属犯罪-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10年;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1. 取消被告人驾驶资格,初犯者至少5年,再犯者至少10年。 如果被告人之前犯同一罪行,即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死亡,或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法庭可以命令终身取消被告人的驾驶资格。

 

  1. 如果被告人参加驾驶改进课程,可以减短停牌时间。

 

赵丶司徒丶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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