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前协议概要
香港是现代化城市,因为免费教育,早已扫除文盲,但是,令人惊讶的是: 香港法盲情况非常严重,香港人对法律的常识严重缺乏,希望"法律浅谈"可以推广法律常识,让人们更懂法丶更守法。
香港婚前协议概要
什麽是婚前协议呢? 婚前协议英文叫Prenuptial Agreement,一对新人打算结婚,在正式订立合法婚姻关系之前双方签署一份协议,说明他日如果离婚,某一方不能要求对方将其所有财产或部份财产根据离婚法律而分配,有些协议是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对方分配某一项财产或所有财产,一般而言,婚前协议是将来离婚的时候就财产分配作出的规定。
婚前协议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没有一般人想像的直接和简单。一般来说,在香港的法律下,婚前协议不可被强制执行,也不能凌驾於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对家庭资产作出配置的宽泛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近年一些案例中,不难发现如果婚前协议符合了一些特定的条件,法庭会考虑双方所订立的婚前协议,甚至法庭会根据婚前协议的内容作出相应的命令。
在处理婚前协议的问题中,最主要的香港案例是 SPH v SA [2014] HKCFA 56。该案件引用了英国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a A.C. 534的法律原则:
「法庭应该认可一份婚前协议的效力,如果该婚前协议是双方在全面了解其含意的基础上自由订立的,除非命令协议双方遵守该婚前协议是不公平的。」
那麽下一个问题是,为了向法庭证明该婚前协议是双方自由订立,并“全面了解其含意”的,而且双方履行该婚前协议不会产生不公平的情况,法庭会看重哪些因素?
在一些引用了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a A.C. 534法律原则的英国案件中或许能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首先,爲了证明双方自愿订立且签署婚前协议,协议双方应该分别获取独立的法律意见,这虽然不是证明双方自愿订立协议的必要条件,但是对双方的自愿性是很好的证明。爲了证明双方全面了解协议的含意,双方在订立婚前协议时,最好详细列出各自拥有的资产,并向对方披露及夹附在协议中。同时,订立协议时,要排除一些可能使协议无效的因素,例如对协议另一方作出不当影响或任何可能被认爲是威迫的手段,因此建议双方在签署婚前协议时及举行婚礼之间预留充足的时间(根据NA v MA [2006] EWHC 2900一案的建议,至少预留28日的时间)。
第二个问题是怎样的婚前协议可能会被视作不公平?
根据案例,英国法院倾向於接纳一份虽然排除了法律上平均分享原则,却能满足双方合理需求的婚前协议。即是说,如根据婚前协议,经济状况较差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能根据分享原则分得婚姻财产的一半,但是其合理需求能得到满足,则法庭会更倾向於接纳这份婚前协议的条款。
其他可能会被法庭视为不公平的情况包括,在离婚时,不提供任何对家庭子女的经济给养,或不提供任何额外济助给伤残或患病的一方。因此,我们认为婚前协议最好载有复审条款:即规定在一些情况发生後,例如家庭子女出生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对婚前协议进行复审;或每五至十年,可视乎情况复审婚前协议的条款,以在离婚时给予经济状况较差的一方更多的济助,以满足他/她的合理需求。
另外,值得留意是的是最近香港的案例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该案提及在婚前协议中,如果提供给对方的经济济助合理,可以满足其合理需求,只是没有达至慷慨的地步,婚前协议不会因而被视爲不公平。
概括来说,要让婚前协议发挥最大的法律效力,程式上和实际内容上的公平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准备婚前协议很需要独立及专业的法律意见。如任何人士对婚前协议有任何查询或有兴趣订立一份婚前协议,欢迎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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