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一步:你可以在香港离婚吗 ?

香港是现代化城市,因为免费教育,早已扫除文盲,但是,令人惊讶的是: 香港法盲情况非常严重,香港人对法律的常识严重缺乏,希望"法律浅谈"可以推广法律常识,让人们更懂法丶更守法。

 

离婚第一步:你可以在香港离婚吗 ?

 

之前的文章我们提到了现如今越来越普遍的“跨境婚姻”。有些幸福美满,有些却也遗憾地走到了婚姻尽头。当离婚不可避免时,对於跨境婚姻甚至跨国婚姻,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在哪里申请离婚。我们会在下文阐述可以在香港申请离婚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中列出了香港法院对离婚程式有司法管辖权的3种情况,即:

 

  1.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1.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於香港;或

 

  1.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第一种情况下,以香港为居籍是指身处香港且意图无限期地以香港为家。当然这简单的定义很多时候不足以帮助我们判定一个人的居籍是否为香港。香港法律下居籍的判定有时会衍生出复杂的法律问题。虽然2009年起生效的《居籍条例》(第596章)提供了指导性说明,但是法官依然要综合所有相关事实的因素和当事人的主观声明做出判定。根据香港的一些相关判例,一个有实际参考意义的结论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并不等同於以香港为居籍。

 

第二种情况下,过去三年内惯常居住於香港则是一个事实问题,可以理解为在过去的三年中以香港作为定期居住生活的地点,而不需要像第一种情况下证明意图无限期地以香港为家。

 

第三种情况往往是最具有争议性的,一般而言,若一个人被判定满足第一或第二种情况,那麽肯定也符合第三种情况,即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但是当一个人的情况不满足第一或第二种情况时,那麽唯一可能有辩论空间的就是第三种情况。同样的,香港的法庭也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作出结论。“密切联系”需要个人层面上和香港的联系,而不仅仅是公司丶生意上的联系,因为後者很难和婚姻扯上关系。和婚姻有关的最直接的密切联系之一就是婚姻生活展开的地点。因此如果两人婚後工作丶生活一直在香港,即使生活时间不满3年,也很有可能根据第三种情况在香港申请离婚。

 

当夫妻双方或一方和内地以及香港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时,能否在香港离婚有时会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我们在之後的文章会分析比较在内地和在香港离婚的主要不同,帮助大家在离婚时形成必要的大局观,有效捍卫自己的权益。

 

赵丶司徒丶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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