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立遗嘱的遗产继承方法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4) 如果離世者遺下子女,沒有遺下配偶,則其子女平均分配其遺產。

 

(5)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配偶、子女或父母,則下列人士依次成為受益人 :

 

(i) 全血親的兄弟姊妹;

 

(ii) 半血親的兄弟姊妹;

 

(iii) 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iv) 其父母的全血親(即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即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v) 其父母的半血親(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

 

這樣的遺產分配,可能引致很大的問題,帶給繼承者許多不便。

 

例子一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父親死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母親可以先取得HK$500,000,餘下市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便要分成兩份,母親佔HK$6,000,000,兒子和女兒平均分配餘下的HK$6,000,000,即每人HK$3,000,000。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例子二

 

香港現今的年輕夫婦中,有不少都不想生孩子,如果丈夫逝世,他們沒有孩子,但是有父母尚存,或兄弟姊妹健在,丈夫的遺產總值是HK$11,000,000,妻子取得了HK$1,000,000之後,餘下的HK$10,000,000要分成兩份,每份HK$5,000,000,妻子取得一份,另一份要給已逝丈夫的父母,如果父母已逝,則給丈夫的兄弟姊妹均分,這可能不是這對夫婦的意願。

 

當然,如果家庭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便不會發生上述例子的情況,家庭成員可能願意將其從遺產的得益轉給某一位家庭成員,例子一的子女可以將其權益轉給他們的母親,例子二的公公婆婆可以將兒子遺產的得益全數轉給媳婦,或兄弟姊妹從其兄弟的遺產得益全數轉給他們的嫂子,有關各方需要簽署一份家庭安排契約(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s),可是,簽署這份契約需要支付額外的律師費,而且,如果轉讓的權益中包括物業,可能要支付印花稅,這些煩惱其實只要死者在生前簽署一份遺囑,便可以避免。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所以,立了遺囑總比沒遺囑好!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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