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什麼是危險駕駛 ?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4)條規定: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該人須視為危險駕駛。
第37(5)條規定:
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屬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第37(6)條規定:
就第(4)及(5)款而言,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以上的文字雖然是中文,但是甚難理解,我們嘗試以較通俗方法解釋:
如果一個司機駕車的水平遠低於合格而謹慎的普通司機的水平,而很明顯該司機的駕車方法危險,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損壞財物,那麼,該名司機便是危險駕駛。
除了駕駛方式和水平會被控危險駕駛外,如果一個司機駕駛一部明顯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嚴重損毀的汽車,該名司機也會被視為危險駕駛。
總括來說,如果一個司機的駕駛方式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或者其駕駛的車輛存在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便犯了危險駕駛的罪行。
如何斷定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
法庭須從該事故的整體情況考慮,包括: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 及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如何斷定交通事故中的汽車狀況?
法庭在交通事故中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可考慮附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車上及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 也可考慮那些東西如何附在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如何裝載那些東西。
注意事項:
- 判決被告人危險駕駛罪名成立的門檻是很高的。
- 危險駕駛罪名是否成立,不是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是取決於有關司機的駕駛方式,或肇事汽車的狀況。
- 香港運輸署列舉了一些危險駕駛的例子:
- 在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有多個急彎/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的情況下,司機嚴重超速駕駛;
- 在有急彎的地方,司機越過雙白線「扒頭」;
-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時衝紅燈; 及
-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來自其他方向的汽車正駛過道路交匯處時衝紅燈; 及
- 駛過道路交匯處時衝紅燈。
危險駕駛的刑罰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條規定: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 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初犯者至少2年,再犯者至少5年。 如有特別理由,法庭可以減免停牌時間。
- 如果被告人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可以減短停牌時間。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規定: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0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 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初犯者至少5年,再犯者至少10年。 如果被告人之前犯同一罪行,即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或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可以命令終身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
- 如果被告人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可以減短停牌時間。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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