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後…….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交通意外發生後,警方經調查後,可能決定不起訴任何人士,也可能在裁判處或更高級的刑事法院起訴某位司機違反刑事交通條例,例如: 不小心駕駛等,但是,法庭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

 

要注意,刑事法庭的無罪判決,並不剝奪車禍受害者對被告人的民事索償權利,被告人仍然有權從民事法庭起訴該名司機,及其車主疏忽引理受害人身體受傷,並作出民事索償。  原因是: 刑事法庭的舉証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但是民事法庭的舉証標準是〝或然性權衡標準〞,即是訴訟一方其舉証的可信程度高於另一方,便可勝訴,所以,雖然刑事法庭判被告人無罪,受害者仍可在民事法庭取得勝訴,因為民事法庭舉証的要求比刑事法為低。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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