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一步:你可以在香港離婚嗎 ?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離婚第一步:你可以在香港離婚嗎 ?

 

之前的文章我們提到了現如今越來越普遍的“跨境婚姻”。有些幸福美滿,有些卻也遺憾地走到了婚姻盡頭。當離婚不可避免時,對於跨境婚姻甚至跨國婚姻,需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到底在哪裡申請離婚。我們會在下文闡述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的情況,供大家參考。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中列出了香港法院對離婚程式有司法管轄權的3種情況,即:

 

  1.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1.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1.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第一種情況下,以香港為居籍是指身處香港且意圖無限期地以香港為家。當然這簡單的定義很多時候不足以幫助我們判定一個人的居籍是否為香港。香港法律下居籍的判定有時會衍生出複雜的法律問題。雖然2009年起生效的《居籍條例》(第596章)提供了指導性說明,但是法官依然要綜合所有相關事實的因素和當事人的主觀聲明做出判定。根據香港的一些相關判例,一個有實際參考意義的結論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並不等同於以香港為居籍。

 

第二種情況下,過去三年內慣常居住於香港則是一個事實問題,可以理解為在過去的三年中以香港作為定期居住生活的地點,而不需要像第一種情況下證明意圖無限期地以香港為家。

 

第三種情況往往是最具有爭議性的,一般而言,若一個人被判定滿足第一或第二種情況,那麼肯定也符合第三種情況,即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但是當一個人的情況不滿足第一或第二種情況時,那麼唯一可能有辯論空間的就是第三種情況。同樣的,香港的法庭也會綜合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作出結論。“密切聯繫”需要個人層面上和香港的聯繫,而不僅僅是公司、生意上的聯繫,因為後者很難和婚姻扯上關係。和婚姻有關的最直接的密切聯繫之一就是婚姻生活展開的地點。因此如果兩人婚後工作、生活一直在香港,即使生活時間不滿3年,也很有可能根據第三種情況在香港申請離婚。

 

當夫妻雙方或一方和內地以及香港都有比較密切的聯繫時,能否在香港離婚有時會成為一個焦點問題。我們在之後的文章會分析比較在內地和在香港離婚的主要不同,幫助大家在離婚時形成必要的大局觀,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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