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調查中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香港的執法部門,主要有警察、廉政公署、入境處及海關,這些部門的執法人員因其職責需要,常常進行刑事調查,當然,有些政府部門,例如 : 消防署,在執行某些職務時,也會作出刑事調查。

法律賦予被調查人士不少權利,在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基本權利 :

1. 對執法人員的詢問,保持緘默的權利;
2. 通知家屬/朋友的權利;
3. 通知律師並要求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
4. 律師到來後,有單獨及不受干擾的情況下聽取律師的法律意見。

上期已說過保持緘默的權利,要注意的是,被調查人如果被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調查及詢問,被調查人並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除非案件非常嚴重,而被調查人士在通知其家屬及朋友後,會引致同黨潛逃,或証據被毀,否則執法人員須允許被調查人通知其家屬或朋友他正在接受刑事調查。

被調查人士最重要的權利是可以通知其律師,及要求律師到場協助,而當律師到來後,執法人員在被調查人士或其律師的要求下,必須提供場所,讓律師和被調查人士單獨相處,並給予他法律意見。 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被調查人才會被拒絕行使這個權利。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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