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時,財產和內地一樣,分婚前、婚後?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香港離婚時,財產和內地一樣,分婚前、婚後?

 

在大陸離婚,夫妻婚前和婚後取得的財產在離婚分配時有區別,通常婚前財產在離婚後由雙方各自繼續持有。然而在香港離婚,夫妻雙方的財產(不管是兩人共同名下,還是僅其中一人名下的)沒有嚴格的婚前婚後財產之分。若夫妻雙方不能對離婚後如何分割財產達成一致意見,那麽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對財產作出分割或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給自己。而法庭作出該命令的第一步就是要求雙方將各自名下所有的財產、收入、支出等,以法律規定的特定表格向法庭及對方作出披露。

 

根據香港法律,法庭分割財產或作出撫養費命令時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在《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1)條列出,包括離婚雙方的謀生能力,需要面對的經濟需求、責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存續期等等。那麽考慮了各項因素後,到底該怎麽分?那就需要在香港的案例法中尋找答案。

 

現時分割財產時的原則須參考案例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在此案例中,法庭明確表示了在處理分割財產時的一般原則為:如財產在滿足雙方的即時的經濟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餘的話,剩餘資產應平均分配予離婚雙方(當然如果婚姻財產不夠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和居住需求的話,法庭會集中探討如何公平分配雙方的資產以應付他們在居住及經濟上的即時需要)。

 

而剩餘婚姻財產平均分配原則,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有一些特殊因素會影響並允許法庭偏離“平均分配”原則,包括婚姻長短,任何一方的極端行爲等,此時法庭或許會考慮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例如婚前取得的財產在一段短暫的婚姻後可能會免於被分配。總而言之,香港法庭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離異夫妻財產分配時,除在特殊的情況下,不會考慮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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