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时,财产和内地一样,分婚前丶婚後?
香港是现代化城市,因为免费教育,早已扫除文盲,但是,令人惊讶的是: 香港法盲情况非常严重,香港人对法律的常识严重缺乏,希望"法律浅谈"可以推广法律常识,让人们更懂法丶更守法。
香港离婚时,财产和内地一样,分婚前丶婚後?
在大陆离婚,夫妻婚前和婚後取得的财产在离婚分配时有区别,通常婚前财产在离婚後由双方各自继续持有。然而在香港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不管是两人共同名下,还是仅其中一人名下的)没有严格的婚前婚後财产之分。若夫妻双方不能对离婚後如何分割财产达成一致意见,那麽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对财产作出分割或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给自己。而法庭作出该命令的第一步就是要求双方将各自名下所有的财产丶收入丶支出等,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表格向法庭及对方作出披露。
根据香港法律,法庭分割财产或作出抚养费命令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在《婚姻法律程式与财产条例》第7(1)条列出,包括离婚双方的谋生能力,需要面对的经济需求丶责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生活水准,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存续期等等。那麽考虑了各项因素後,到底该怎麽分?那就需要在香港的案例法中寻找答案。
现时分割财产时的原则须参考案例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在此案例中,法庭明确表示了在处理分割财产时的一般原则为:如财产在满足双方的即时的经济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馀的话,剩馀资产应平均分配予离婚双方(当然如果婚姻财产不够满足双方的即时经济和居住需求的话,法庭会集中探讨如何公平分配双方的资产以应付他们在居住及经济上的即时需要)。
而剩馀婚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并非适用於所有情况,有一些特殊因素会影响并允许法庭偏离“平均分配”原则,包括婚姻长短,任何一方的极端行爲等,此时法庭或许会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点,例如婚前取得的财产在一段短暂的婚姻後可能会免於被分配。总而言之,香港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离异夫妻财产分配时,除在特殊的情况下,不会考虑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後取得。
赵丶司徒丶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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