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婚姻監禮人証婚的程序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一對計劃結婚的新人打算找婚姻監禮人証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

 

1. 新人要向婚姻登記處呈交《擬結婚通知書》,該通知書的日期與正式註冊結婚日期相隔的時間不得多3個月,也不得少於15天。

 

2. 如有特別情況,新人可以向婚姻登記處申請縮短通知的時間,婚姻登記處會按實際個別情況決定,一般不會批准,除非特別情況,例如: 新人有末期病症。

 

3. 婚姻登記處收到擬結婚通知書後,會給新人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並會發出公告,讓公眾知道新人結婚的意願,如果有人反對這對新人結婚,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提出。

 

4. 如果在通知期內沒有人向婚姻登記處提出反對,新人可以註冊結婚。

 

5. 婚姻監禮人在新人預定的日子為他們証婚,婚姻監禮人會準備正式的結婚証書,一份正本,一份副本,由新人及他們各自的證婚人簽署,並由婚姻監禮人見証。

 

6. 新人也要簽署宣誓,內容主要是接受法律對婚姻的制約,包括不可重婚的規定,該宣誓可以在婚禮當天簽署。

 

7. 新人在舉行婚禮那天簽署了結婚證書後,保留正本,副本由婚姻監禮人交回婚姻登記處,作為紀錄。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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