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保持缄默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這一期是創刊號,我們談談市民經常接觸到,但又不甚了解的法律程序 — 在刑事調查中保持緘默的權利。
在電影或電視劇中,常常有這樣的劇情 : 執法人員向被調查人士說 : ”唔系事必要你講,不過你所講的將來可能作為呈堂證供。”
在現實中,執法人員向被調查人士問話前,的確要作出警誡,上述說話其實是告訴被調查人士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執法人員並警誡他 : 如果他不保持緘默,自願作出回答,他的答案將來可能成為刑事案件中的招認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他犯了刑事罪。 警誡詞的意思其實是 : ”你不一定要回答我的問題,可是如果你自願回答,你的答案將來可能在刑事起訴中,作為指證你的證據。”
什麼是”保持緘默”呢? 許多人不甚了解,保持緘默不是默不作聲,否則執法人員會誤會被調查人聲帶或耳朵有問題。 保持緘默也不是回答說 : ”我不記得”; 或”我未做過”; 或”我回去查查,弄清楚再回答”,這些答案都等於回答了問題,將來如有刑事訴訟,控方有權將這些答案呈堂,作為控方證供。
保持緘默其實是表明自己不願意回答執法人員的問題,只需說 : ”我不回答這問題。” 甚至說 : ”不回答。”便足夠,這樣的答案,將來不能用作針對被調查人的證據。
目前,這是香港刑事調查案件中,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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