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保持缄默"?

香港是现代化城市,因为免费教育,早已扫除文盲,但是,令人惊讶的是: 香港法盲情况非常严重,香港人对法律的常识严重缺乏,希望"法律浅谈"可以推广法律常识,让人们更懂法丶更守法。

 

这一期是创刊号,我们谈谈市民经常接触到,但又不甚了解的法律程序 — 在刑事调查中保持缄默的权利。

 

在电影或电视剧中,常常有这样的剧情 : 执法人员向被调查人士说 : "唔系事必要你讲,不过你所讲的将来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向被调查人士问话前,的确要作出警诫,上述说话其实是告诉被调查人士他有保持缄默的权利,执法人员并警诫他 : 如果他不保持缄默,自愿作出回答,他的答案将来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招认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他犯了刑事罪。 警诫词的意思其实是 : "你不一定要回答我的问题,可是如果你自愿回答,你的答案将来可能在刑事起诉中,作为指证你的证据。"

 

什麽是"保持缄默"呢? 许多人不甚了解,保持缄默不是默不作声,否则执法人员会误会被调查人声带或耳朵有问题。 保持缄默也不是回答说 : "我不记得"; 或"我未做过"; 或"我回去查查,弄清楚再回答",这些答案都等於回答了问题,将来如有刑事诉讼,控方有权将这些答案呈堂,作为控方证供。

 

保持缄默其实是表明自己不愿意回答执法人员的问题,只需说 : "我不回答这问题。" 甚至说 : "不回答。"便足够,这样的答案,将来不能用作针对被调查人的证据。

 

目前,这是香港刑事调查案件中,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赵丶司徒丶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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