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前協議概要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香港婚前協議概要
什麼是婚前協議呢? 婚前協議英文叫Prenuptial Agreement,一對新人打算結婚,在正式訂立合法婚姻關係之前雙方簽署一份協議,說明他日如果離婚,某一方不能要求對方將其所有財產或部份財產根據離婚法律而分配,有些協議是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對方分配某一項財產或所有財產,一般而言,婚前協議是將來離婚的時候就財產分配作出的規定。
婚前協議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沒有一般人想像的直接和簡單。一般來說,在香港的法律下,婚前協議不可被強制執行,也不能淩駕於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可以對家庭資產作出配置的寬泛自由裁量權。但是,在近年一些案例中,不難發現如果婚前協議符合了一些特定的條件,法庭會考慮雙方所訂立的婚前協議,甚至法庭會根據婚前協議的內容作出相應的命令。
在處理婚前協議的問題中,最主要的香港案例是 SPH v SA [2014] HKCFA 56。該案件引用了英國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a A.C. 534的法律原則:
「法庭應該認可一份婚前協議的效力,如果該婚前協議是雙方在全面瞭解其含意的基礎上自由訂立的,除非命令協議雙方遵守該婚前協議是不公平的。」
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為了向法庭證明該婚前協議是雙方自由訂立,並“全面瞭解其含意”的,而且雙方履行該婚前協議不會產生不公平的情況,法庭會看重哪些因素?
在一些引用了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a A.C. 534法律原則的英國案件中或許能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
首先,爲了證明雙方自願訂立且簽署婚前協議,協議雙方應該分別獲取獨立的法律意見,這雖然不是證明雙方自願訂立協議的必要條件,但是對雙方的自願性是很好的證明。爲了證明雙方全面瞭解協議的含意,雙方在訂立婚前協議時,最好詳細列出各自擁有的資產,並向對方披露及夾附在協議中。同時,訂立協議時,要排除一些可能使協議無效的因素,例如對協議另一方作出不當影響或任何可能被認爲是威迫的手段,因此建議雙方在簽署婚前協議時及舉行婚禮之間預留充足的時間(根據NA v MA [2006] EWHC 2900一案的建議,至少預留28日的時間)。
第二個問題是怎樣的婚前協議可能會被視作不公平?
根據案例,英國法院傾向於接納一份雖然排除了法律上平均分享原則,卻能滿足雙方合理需求的婚前協議。即是說,如根據婚前協議,經濟狀況較差的一方在離婚時不能根據分享原則分得婚姻財產的一半,但是其合理需求能得到滿足,則法庭會更傾向於接納這份婚前協議的條款。
其他可能會被法庭視為不公平的情況包括,在離婚時,不提供任何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或不提供任何額外濟助給傷殘或患病的一方。因此,我們認為婚前協議最好載有複審條款:即規定在一些情況發生後,例如家庭子女出生或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時須對婚前協議進行複審;或每五至十年,可視乎情況複審婚前協議的條款,以在離婚時給予經濟狀況較差的一方更多的濟助,以滿足他/她的合理需求。
另外,值得留意是的是最近香港的案例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該案提及在婚前協議中,如果提供給對方的經濟濟助合理,可以滿足其合理需求,只是沒有達至慷慨的地步,婚前協議不會因而被視爲不公平。
概括來說,要讓婚前協議發揮最大的法律效力,程式上和實際內容上的公平性都是不可缺少的。準備婚前協議很需要獨立及專業的法律意見。如任何人士對婚前協議有任何查詢或有興趣訂立一份婚前協議,歡迎聯絡我們。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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