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法律對不小心駕駛的定義?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怎樣裁定司機犯了不小心駕駛?
法律定義中〝不小心駕駛〞有兩個元素:
(1) 司機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或
(2) 司機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法庭以客觀標準判斷被告司機是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如果被告司機在案發時沒有合理、合格及謹慎司機應有的駕駛水平,便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法庭會作出事實的判斷,並會考慮事發時,該意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影響。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道路的人〞意思是: 如果其他道路使用者因為被告駕駛行為而引致不便,被告司機便是不小心駕駛。
注意: 交通事件是否引致其他人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並非不小心駕駛控罪的主要定罪因素。
不小心駕駛的刑罰
《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規定: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法庭對不小心駕駛沒有指引,刑罰輕重取決於事情的嚴重性,可以是罰款,可以是停牌,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若果事態嚴重,也可以是監禁。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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