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的判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証據

香港是現代化城市,因為免費教育,早已掃除文盲,但是,令人驚訝的是: 香港法盲情況非常嚴重,香港人對法律的常識嚴重缺乏,希望〝法律淺談〞可以推廣法律常識,讓人們更懂法、更守法。

 

香港刑事案件的舉証標準較民事案件為高,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舉証至無合理疑點,法官才會把被告人定罪,反之,民事法庭舉証標準是或然性權衡標準,即是法官分析訴訟雙方舉出的証據後,根據法理決定那一方較可信,便可裁決該一方勝訴。

 

有些案件可能既在刑事法庭審訊,之後又在民事法庭訴訟,尤其是交通意外案件,例如: 警方在車禍中認為某位司機不小心駕駛,警方會在裁判處起訴該名司機,裁判官經審訊後認為該名司機有罪,或該司機自己認罪,該名司機便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車禍受害者如果身體受傷或財物受損,例如: 自己的車輛被該名司機撞毀,或受害者在車禍中受傷,受害者可以在民事法庭向該名司機索償,並且可以援引民事法庭的判決作為証據,在這個情況下,該名司機難以在民事法庭成功抗辯,因為刑事法庭的舉証要求比民事法庭為高,而刑事法庭已經定了他有罪,在民事法庭他更難答辯。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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